商品房定金合同纠纷------如何全部要回购房定金

2017-08-11 来源: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 浏览:940

  商品房定金合同纠纷

  ------如何全部要回购房定金

  提示:

  经常有购房者经不住售楼人员的多番游说,一时冲动,在未看清甚至根本没看定金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的情况下,签订了商品房定金合同(也称定购协议、定购书、预约合同等),并匆匆交纳数额不等的购房定金。在交纳定金后,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或同时,才发现房屋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诸多问题。这时,作为购房者陷入了两难境地: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是不同意退购房定金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或买卖合同又存在很多问题和风险。一旦产生争议,对购房者会相当不利,本案作为张礼美律师的又一类似成功案例为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些参考和建议。

  案情介绍:

  2015年7月18日,杜某与成都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三份同样格式文本的《商品房认购书》。在认购协议的第一条约定,杜某认购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成都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某项目2幢1单元101号、102号、103号房屋,该房屋性质商业,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30.99平方米、48.61平方米、32.41平方米,三套房屋面积共112.01平方米;第四条约定,价款分别为1301038元、2111630元、1360653元,三套房屋总价为4773321元。认购协议的第五条均约定,购房定金为5万元,三份共15万元;并约定,杜某须在支付定金之日起七日内,前往房地产公司的售楼现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附件。当日,杜某便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定金15万元。

  交纳定金后,杜某去楼盘现场才发现所定购的商铺存在多种问题,与售楼小姐沟通后无果,便电话咨询张礼美律师。在张律师的指导下,7月24日,杜某带上公证人员,前往房地产公司售楼现场。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售楼小姐提出房屋及合同存在的多种问题,要求修改条款,再签署合同。售楼小姐提出要向公司请示。但房地产公司随后发送催办告知函,告知杜某按协议约定的基本条件前去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其保留房源到8月2日。如若再逾期,将不再保留该房源,解除《定金协议》且不予退还定金。后又发送《解除协议》,表示解除认购书,所交定金不予退还。

  审理及调解:

  2015年7月,杜某委托张礼美律师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以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为由,要求判令房地产公司退还15万元定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房地产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中明确载明杜某方知晓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附件,内容不存在欺诈、胁迫,没有显示公平的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执行。杜某方签订《商品房认购书》7天内应到房地产公司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杜某方未按时签订,是杜某违约,所交定金按约不予以退还,杜某的诉请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庭审后,房地产公司迫于原告方所出示的充分的证据压力以及张律师所阐述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主动提出愿意和解,退还全部的定金。三日后,杜某在张律师的陪同下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房地产公司退还了杜某所交纳的全部定金15万元。杜某随后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退还了一半的诉讼费用。此案圆满解决!

  案件评析: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本基本上适用的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中很多条款显示公平,限制了购房者的权利,减轻了开发商的责任和义务,当购房者要求更改条款时,开发商基本上是一口回绝的。此时,购房者便比较被动。张礼美律师介入此案后,为杜某制定了对应的方案,收集了相关的证据,才使得本案不战而胜。至于利息,因其合理性、合法存在一定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能够退回全部定金,杜某已经非常满意,对张律师非常感激,满口赞誉。起诉的目的也是解决问题,虽然张律师在此前也有类似胜诉案例,但和解毕竟在时间上更快捷,也更经济。关键是要有足够的证据和相应的技巧,购房者才能在与开发商的博弈中取得最后的胜利!

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 © 2019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新希望大厦9层1室

蜀ICP备17022163号-1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