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迪士尼禁止携带食物入园说“不”,为敢于“亮剑”行为点赞

2019-08-22 来源: 浏览:1302
近日上海迪士尼乐园事件被网络媒体曝光之后,一度登上了微博热搜引起广泛争议。事件起因是今年3月5日的一起诉讼: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的大三学生王某将上海迪士尼(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称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游客自带食物的规则不合法,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早前她在前往上海迪士尼乐园游玩时,在乐园外购买了约40元的零食,但在入园时被工作人员开包检查、并要求她不得自带饮食入园。的确,上海迪士尼乐园在《旅客须知》中明确禁止游客携带食品、酒精饮料及超过600毫升的非酒精饮料入园,但这并未打消公众的疑虑。

事实上,景区不让带饮食进入,其实并不算新鲜事,从北京欢乐谷到广州长隆野生动物园,许多主题乐园都存在类似规定。这似乎已成为一种惯例。但从来如此,是否意味着正确,在法律层面上是否站得住脚呢?上海迪士尼入园开包检查是否有执法权呢?

虽然迪士尼方面最新回应称:“关于外带食品与饮料的规定,与中国的大部分主题乐园以及迪士尼在亚洲其他目的地一致;如果游客自己携带食品或饮料,可以在乐园外的休息区域享用”。对于这个解释并不能令公众认同。每个国家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根据本国的国情,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这是一国主权的表现。而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都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因此,即使经营者在整个亚洲施行的规定是一致的,也不代表该行为在我国就合法。其次迪士尼表示,可以在乐园外区域享用,但由于迪士尼乐园面积很大,游玩项目较多,等到用餐时间,游客距离原来的位置已经十分遥远,并且用餐结束还需重新排队进入,则迪士尼在变相地迫使消费者在游玩时间与出园就餐之间做出选择,即使游客出园用餐受益的仍是迪士尼,因为距离迪士尼较近的饭店均位于迪士尼度假区的配套设施内,则看似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实际上只能在这两种都不利于自己的方案中做出选择,而剥夺自己携带食品在乐园内用餐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在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上海迪士尼无权剥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对于迪士尼《旅客须知》中明确禁止携带食品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迪士尼有关方面存在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嫌疑。公园拥有自主经营权,但应当以不妨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为前提;公园内商品允许自主定价,但不能通过限制竞争的方式阻碍市场作用。另外上海迪士尼入园搜包的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而迪士尼并非是行政执法机关,只是普通的经营者,无权搜查公民的身体以及携带的背包。

在日常消费中有很多看似合理实际违法的侵权行为,如:餐厅包间设置最低消费、ktv场所禁止自带酒水。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所作出的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是属于违反相关规定的霸王条款,此内容也是无效的。对于侵害自身权益的违法行为,我们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

游客如遇到类似情况,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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