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借条还缺什么?

2019-08-28 来源: 浏览:1324
     小编最近几天接待了一位当事人赵某,在跟他仔细沟通后了解的基本案情如下:赵某于2015年3月11日借给其朋友杨某二十万元,杨某于当日给赵某出具的借条上写到今借到赵某现金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借款人杨某,随后赵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该笔借款转给了杨某;直到今年5月,赵某才想起向杨某催还这笔借款,但杨某始终找各种借口不归还借款。看到这,相信各位读者跟小编一样都会说一句:你心可真大啊!回到正题,小编与你一起探讨下上述案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总则》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杨某给赵某出具的借条上只写了借款时间为2015年3月11日,未写明具体的还款时间,直到今年5月赵某才向杨某催还借款,此时已经过去了四年多时间。那么赵某还能拿回这笔借款吗?
   《合同法》第62条(四)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由上述法条可知,由于杨某给赵某出具的借条未写明具体的还款时间,且真如赵某所说之前都没有向杨某催还过借款,那么本案并没有过诉讼时效期间,赵某可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偿还借款。
案例
  1.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0146号民事判决书
  2.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559号民事判决书
二、借款支付方式与借条载明的不一致
      杨某给赵某出具的借条上写到的是今借到赵某现金200000元,但据赵某所说其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该笔借款转给了杨某,那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办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17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综上,虽本案的借款支付方式与借条载明的不一致,但借条、汇款凭证发生在同一天,若杨某抗辩该转账不是借款,借款不存在时,应由杨某承担举证责任。
三、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一)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559号民事判决书
结合本案,杨某给赵某出具的借条中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赵某可向杨某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最后,小编想提醒大家的是,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金钱借贷,切莫不要贪图一时便利草草书写借条及借款合同,一份不规范的借条及借款合同甚至会让你输了人情,失了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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